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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XXX强奸案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4-02-08|人阅读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铁道东里。因本案于2012年7月22日被徐州市贾汪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徐州市贾汪区公安局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刑诉[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王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XXX遇见本村村民XXX(女,15岁)。被告人XXX见四周无人,顿生歹意,上前拉XXX,XXX不从,用语言进行威胁,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李X、王X利、王X、王XX、陈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男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根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被告人XXX的具体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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