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获无罪释放
【案情回放】
1990年,被告人兰某听说其儿子遭被害人诽谤,遂同儿子去找被害人论理,双方争吵之际,被告人之子便拔刀捅伤被害人。被告人在旁边喊道:“捅死他,捅死他!”,被告人之子在逃,被告人被捕入狱。后经南宁地区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兰紹华有期徒刑5年。兰某不服提起上诉。
【辩护观点】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理由是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一、、被告人之子在逃,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凶手听了被告人喊了之后才有犯意。二、被告人是在凶手捅伤后才喊的气话,不属于教唆。
【法院裁判】
辩护意见得到南宁地区中级法院采纳【南地刑二(90)第43号刑事裁定书】,兰某最终得以无罪释放。
【办案小结】
作为辩护人,不要畏惧、迷信权威,此案经过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三级司法机关审查,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教唆,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辩护人从教唆的概念入手,结合案情分析,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教唆,作了无罪辩护的决定。
1、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本案中,凶手在逃,无其口供,凭什么认定凶手原本没有犯意,是听了被告人的教唆后才实施犯罪的?
2、被告人被告人是在凶手捅伤后才喊的气话,因为其子被诽谤,心中有气,虽不该这样喊却情有可原。故不属于教唆,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声声道谢中我感受到了律师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