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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事辩护2022-09-04|人阅读

2019年某月,因与某地产公司因合同纠纷与当地相关部门多次沟通未果,在两会期间,李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诉求,李某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被某某公安机关传唤并于当日羁押,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李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以下简称嫌疑人)被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嫌疑人了解相关情况及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分别递交了《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予批捕申请书》、《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毕成律师认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05年5月1日就依法实施。《河北省信访条例》也于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也就是说国家允许群众依法信访。据从对嫌疑人的行为和所了解的相关情况上看,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无可厚非,但是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并刑拘,属于非常明显的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条之罪刑法定的原则,盲目的错误利用刑法扩大打击对象,这对有效预防犯罪和避免、化解社会矛盾非常不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的内容和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 条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及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据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卷宗材料反映,其行为及经过,均不足以构成犯罪,故请求各主办本案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嫌疑人不予起诉并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迫于在两会这一特殊时期及其他各方的压力,该县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刑事拘留 ,经本律师与各办案部门的多次书面及当面沟通,本律师诚恳的建议,司法人员应遵循专业伦理,以专业的精神、技术、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经刨析了案件的事实、理清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李某被羁押38天时,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该案移交审查起诉后,本律师又与该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再次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再次声明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和相关依据,后同年某月某日某市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李某不起诉的决定书。此案本律师以“始终秉承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的主旨,通过详细周到的工作,促进了司法及行政人员依法办案的提升,同时也使得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错误,达到了法律效果、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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