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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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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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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0-01-06|人阅读

被告人陈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小平,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想找地修建冻库,便向刘某某谎称其可以找关系批到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对面地块十余亩,为防止骗局败露,陈某还托人伪造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以办证、跑关系、办理测绘图纸等为由,要求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在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铁桥下现金交付等方式支付给自己共计25万余元后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共计2765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生意伙伴。2014年2月,陈某得知刘某某想找地方修建冻库后向刘某某称可以“找关系”批到地块,并以需要花钱“跑关系”为由骗取了刘某某信任。同年4月,陈某向刘某某谎称其获得了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小区对面地块约十余亩,可以分五亩给刘某某用于修建冻库,并给刘某某指认了该地块。之后,陈某以“跑关系”、办土地使用证等为由多次要求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方式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同年8月,陈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宜国用(2015)第1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印章和资料,让刘某某认为其已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陈某又以需缴纳违建罚款、办理测绘图纸、中秋节送礼等继续要求刘某某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刘某某共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陈某支付人民币250934.60元,陈某获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15年9月29日,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同年10月10日,陈某赔偿了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900元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陈某的归案经过。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于2014年2月份听到陈雨说有关系在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那边买地来修建冻库和住房,他就和陈某商量这件事情。后来陈某说在城北新区“拉菲”小区对面批到10多亩地,分5亩地给他修建冻库,并带他去看了地,他就相信了。后来陈某以要办证和相关手续为由多次喊他拿钱,他在2014年5月通过杨某某的帐户向陈某打了******笔款8500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5月18日在金江铁桥下门市上拿的现金53367.8元,第三次是在2014年6月通过他提供的农行卡转的34876.8元,第四次是在2015年1月28日在我金江铁桥下门市上拿的现金30779元。到8月中旬时陈某说土地证已经办好了,他看见土地证上写的是自己和老婆陈某的名字,土地是宜宾市天柏组团123-160-4地块,使用面积是3653.3平方米。2015年8月24日陈某说土地修房子违规罚款需要钱,他就按陈某的要求往户名叫陈某的邮政银行卡上打了70560元,9月10日陈某说办理测绘图纸还要4860元,叫一个叫小杨的女子到他门市上来拿钱,9月24日陈某说中秋节要送礼,叫他直接拿6000元给小杨。直到9月29日他亲戚在国土局查询后才知道陈某拿给他看的土地证是假的,他一共被陈某骗了254534.60元。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因为炒股亏了钱,在2014年2月听到刘某某说要找地修建冻库就起了歪心眼,想从他那里骗点钱来暂时解围。他对刘某某说找关系在宜宾县柏溪镇“***”小区对面找到4亩多地,但要出前期跑关系、办证等费用,当时刘某某答应了。2014年4月,他带刘某某去看了地,之后就喊刘某某拿钱,******次是叫刘某某打了8000元到他指定的一张户名是杨某某的农行卡上。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刘某某在门市上给了他三次现金大约有11万元,还有一次是通过银行转了约3.5万元在他的银行卡上。这5次索要的钱都是以宜宾县柏溪镇“***”小区对面的那块地需要办证件、跑关系的费用。到2015年8月中下旬,刘某某问土地办证的情况怎么样了,他想到没有土地证,刘某某肯定不得再拿钱出来了,就在网上办了一个假的土地使用证,编号是宜国用(2015)第166号,土地使用人是陈某、刘某某,使用权面积是3653.3平方米,然后对刘某某说土地证已经办下来了,并把土地证拿给刘某某看。2015年8月24日至9月24日,他以那块土地违规修建、基础建设、办理测绘图纸等需要钱为借口,分4次从刘某某处要了约10万元钱,有9万元是分两次是通过银行转到他的邮政银行卡上,有1万余元是他叫杨某某分两次直接到刘某某的门市上拿的现金。他总计从刘某某那里骗了约25万元,其中现金约12万元,转账的大约有13万元。杨某某不知情,是他以前做雪糕生意时雇佣的员工,刘某某转来的钱他都对杨某某说是别人支付的货款。公安民警从他身上搜出的三枚印章是他从网上买的假印章,搜出的商品认购协议书、土地联建合同书都是他伪造的,内容都是他在宜宾县柏溪镇“拉菲小区”对面的10多亩地修房的合同书。刘某某是他生意上的伙伴,平时叫他陈某,不知道他的真名叫陈某。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辨认出陈某是实施诈骗的作案人员,自称叫陈某。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交易明细单、汇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条、手写记帐单、收条,证实陈某分多次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刘某某人民币250934.6元。

6.提取笔录、土地联建合同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指认照片、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提取到土地联建合同书6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塑料红色印章3枚。

7.收条、谅解书、欠条,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陈某的赔偿款及欠款人民币共计276500元。

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被告人陈某所在社区向本院出具《社会调查评估表》载明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纳入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代理审判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上官正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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