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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草律师
周春草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银行卡盗刷案例

合同纠纷2015-05-07|人阅读

2011年前后,原告某某在被告某银行下属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1232355分至124日凌晨002分,原告某某在家中陆续收到短信通知,原告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被他人在外地银联ATM取款机上取现,共计被取出34400元人民币。因当时上述银行卡一直在原告自己身上并没有出借给他人使用,因此原告判断银行卡一定被人盗刷了,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于2014124850分许,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此案至今未侦破。

本律师认为,被告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存款34400元被盗取,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存款损失的70%

2、如本案公安机关侦破并追回相应款项的,应优先补偿原告剩余的30%损失,剩余款项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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