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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
上海-上海
副主任律师

王某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房地产2020-09-10|人阅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7民初15968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王某某父亲)。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牟某某(系原告胡某父亲)。原告:王某某。原告:夏某某。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原告王某某、胡某、王某某、夏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牟某某、原告王某某、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然翔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某某和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本判决之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XXXXX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其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购房款6XXXX元,被告向原告胡某返还购房款5XXXXX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李某某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某向被告购买其名下位于XXX路XXX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款1XXXXXX元等,原告已按约支付5XXXXX元。后因被告延期交房、政府商住房政策变更等原因,李某某未支付余款。然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突发心脏病死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四原告是李某某法定第一顺位继承,故四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四原告同意在本案中协助被告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四原告同意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已收到房款,也同意返还房款,但是需要时间。被告在庭审中做最后陈述时又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李某某作为买方与被方作为卖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李某某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1XXXXXX元,等。李某某为此向被告共计已支付房款5XXXXX元。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死亡。原告王某某系李某某的配偶,原告王某某、胡某系李某某的儿子,原告夏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的父亲李培金于2017年7月26日注销死亡。四原告陈述李某某无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某某没有立遗嘱。就系争房屋的房款退还,四原告一致同意其中5X万元由胡某继承,6XXXX元由王某某继承。以上事实,主要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主要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某某为系争房屋的买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房款,被告予以同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先是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又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此举违反了“禁止反言”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对解除合同及返还已收房款的诉请,不持异议。至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配合撤销合同的备案手续,原告表示同意,亦无不当。至于原告主张将被告应退还的房款按照其主张由被告向原告王某某、胡某退还,属于法定继承人对于可继承财产的同意和不同意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退还上述房款,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位于XXX路XXX弄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二、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6XXXX元;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原告胡某购房款5XXXXXX元;四、原告王某某、胡某、王某某、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XXX路XXX弄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XXX元,减半收取4XXX元,由原告王某某、胡某、王某某、夏某某负担2XXX(已付),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XX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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