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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意外坠落死亡起诉房主、明辨是非委托人无责

损害赔偿2014-03-25|人阅读

导读:

律师不仅要对法律规定烂熟于心,也应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有高超的运用技巧。本案正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公告案例的合理引用,取得了良好的诉讼结果,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2年4月购买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某公寓。当月与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工作室对王某某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对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等作出明确约定。次月,该工作室老板李某到劳务市场以每人每天150元价格雇佣张某某到该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辅助性工作(铲墙皮)。翌日,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的孔洞处跌落,当场死亡。张某某女儿何某某起诉房主王某某、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10万元。本律师接受房主王某某的委托,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一、死者张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二被告。

  二、在装修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房主王某某聘用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没有装修资质,属于选任人不当。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不是共同雇佣关系,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与死者张某某是雇佣关系,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与被告王某某是承揽关系。

  二、根据《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王某某无权指挥、安排装修现场工作、选聘装修工人。

  三、家庭装修对承揽人技术水准要求不高,不存在选任承揽人资质不当的问题。

  四、死者本身未尽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原告起诉房主王某某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全部驳回。

法院观点:

  被告王某某与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是承揽关系,与死者张某某不构成共同雇佣关系,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与死者张某某洽谈工作内容、劳务薪酬,房主王某某均不知情。张某某的死亡与定作人王某某的承揽行为无因果关系,房主王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代理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告天津极高装饰工作室赔偿原告总损失693752元的90%,计624376.8元;

  三、死者张某某承担其总损失693752元的10%,计69375.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

委托人王某某对本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原告亦服判息讼。

作者:田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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