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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因涉房屋转继承,亲人间对簿公堂

继承2024-01-17|人阅读
原告:闫先生、小闫被告:李大姐、李小妹子继老,孙继子,这是中国的传统,也是当代人对于继承的简单理解。但是当继承发生后,但在实际继承遗产前死亡了,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案情简介李叔叔和张阿姨是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三个女儿,分别是李大姐、李二姐、李小妹。2001年,李叔叔在北京西城区购房了一套房产。2008年,李叔叔去世,办理完家人后事,李家三姐妹去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手续,将父亲的遗产全部交由母亲继承,并协助母亲办理了房产过户。自此,原本是李叔叔和张阿姨的夫妻共同房产,随着李叔叔的去世以及三个女儿都放弃继承这部分遗产份额,故该房屋归张阿姨一人所有。父亲去世,家里只剩下母亲一人孤零零,还好有三个女儿时常探望、照料,张阿姨的晚年才不至于特别孤单。随着张阿姨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每况愈下,2014年9月,张阿姨遗憾离世。亲人去世的消息令人难过,但是,她留下的房产还需要有人继承,由于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张阿姨名下的房产依法应当由李大姐、李二姐、李小妹三人继承。谁料,张阿姨的遗产还没分割,2018年4月,李二姐便因病去世。不久后,李大姐和李小妹开始分遗产,她们认为李二姐已经去世,母亲留下来的房产应该由二人平分。此时,李二姐的丈夫闫先生和女儿小闫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虽然李二姐去世,但是原本应该由李二姐继承遗产份额,现应该由其配偶和女儿也就是闫先生和小闫继承。双方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闫先生和小闫找到杨志峥律师团队求助,希望能通过诉讼得到应得的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张阿姨留下的遗产,闫先生和小闫是否有转继承李二姐遗产份额的权利?对此,李大姐表示她同意闫先生和小闫转继承属于李二姐的那份遗产,只是现在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但是,李小妹并不认同分配方案,她虽然同意分割母亲留下来的房产,前提是她要继承50%份额,原因是她和母亲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针对双方争议纠纷,杨律师通过对该案件基本事实的研究,积极协助闫先生和小闫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判决结果最终,在杨律师的帮助下,闫先生和小闫顺利继承张阿姨名下位于北京西城的房产,两人各继承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李大姐、李小妹各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律师说案本案中,张阿姨先离世,她的财产即发生继承。由于她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她的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配偶和父母先于张阿姨去世,法定继承人包括李大姐、李二姐、李小妹三人。由于继承人李二姐在被继承人张阿姨之后去世,因此,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依法转由其夫闫先生和其女小闫共同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之为被转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称之为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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