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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律师
蔡军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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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名认定变化(成功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4-06-16|人阅读
关于绑架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检察机关控诉绑架罪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案件描述:李XX与“李X”本有债权债务纠纷,李XX为向“李X”索要相关的债务,便同唐XX、杨X等10余人去“李X”所在的出租房索要债务,但出租房内“李X”不在,于是便把“李X”的朋友余XX、沈XX拘禁、殴打并电话要求“李X”出面解决问题,“李X”并没有出现解决,后李X等人先后陆续放走了余XX、沈XX,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检察机关指诉李X犯绑架罪。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号:XX检刑诉【2013】661号 X年X月X日,被告人XX(分案处理)、兰XX送其女朋友“XX”回其合租房。在合租房内唐XX、兰XX为报复“李X”发生纠纷并打斗。事后,唐XX(分案处理)、杨X等10余人持砍刀、甩棍等凶器前往当天下午发生打斗的出租房。进入出租房后,由于当事人“李X”并未在房内,10余人便对房间内“李X”的两个朋友被害人余XX、沈XX进行殴打。后为迫使“李X”出面解决问题,吴X、兰X等10余人又将两名被害人带至市区X地附近的一条小巷内进行拘禁,在拘禁的过程中,杨X、王X等人还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兰XX等人不断通过电话联系“李X”,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被告人李XX在电话中威胁“李X”如不交钱赎人,将砍下二人手指。至X月X日凌晨,兰XX等人见“李X”一直未露面,就将被害人沈X放走。李X、何XX将被害人余X带市区一出租房内继续看守,后于X月X日,将被害人余XX放走。X月X日,杨X、黄X等在前往发生纠纷的租住房内找“李X”收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X年X月XX日,在市区X地将王X、兰XX抓获。 公诉机关指诉:被告人李XX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兰XX、杨X、黄XX、何XX、王X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经仔细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李XX犯绑架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案被告李XX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2013)XX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对本案被告李XX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本案(李XX)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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