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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鹤律师
邓敏鹤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委托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07-30|人阅读

摘要:被告拖欠原告的代理费及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成功调解,大幅降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深圳市联合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被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科技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外包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原告为被告科技公司集成电路产品的代理采购并进口服务,被告深圳市

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杨某某、张某某均为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

代理采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

某某科技公司多次委托原告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了集成电路货物,原告根据协议

约定履行了代理采购义务,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款提货,经原告多

次催告后,四被告仍未能付款,请求法院判令:

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万元,代垫的进口税款18万,代理服务费和代垫费

用3.7万元及截至到实际还款日的仓储费,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3月26日的

违约金,仓储费为18万);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16379元等全

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66万元。二、诉讼担保费16379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公司承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法官

书记员: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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