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邓敏鹤律师
邓敏鹤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无权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2014-07-30|人阅读

摘要:作为被告二的代理律师,成功达到了诉讼目的。原告苏某欲购买被告二和某连的房产,被告一何某某在未取得被告二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也知道被告一无代理权,后被告二不同意买房,原告苏某起诉被告一何某某与被告二何某连,要求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损失以及返还双倍定金,承担诉讼费,本律师作为被告二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被告一返还双倍定金,被告二不承担任何责任,判决后,被告一已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苏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一:何某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二:何某连,代理律师:邓敏鹤,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房地产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承担原告信赖利益损失38万元;3、承担连带责任;4、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1、《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我方在第三人的业务员的游说下签订的;2、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被告二的授权,事后被告二亦拒绝追认,因此,合同的无效合同;3、原告明知被告二才是该房产的业主,也明知原告没有授权,其主观上存在重大的过错,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被驳回。

被告二辩称:涉案房产为我个人的合法房产,任何人在未取得我方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都构成对本人的侵权;2、我方未授权被告一进行房屋买卖,事后也未对交易进行追认,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我方未取得原告缴纳的定金,因此,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预期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4、原告明知涉案房产为我方所有,被告一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其已知道被告一未取得我方的授权而执意要签订合同,其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不排除上述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利息的嫌疑,对此,我方保留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庭审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