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杨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自从x年登记结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后因被告有外遇,引起双方感情破裂。我同意共同房产由法院判决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现已分居有十年之久,无法维持家庭现状,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曾经给我下跪我请求我不要离婚,而且我们马上要有第二个孙子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杨某乙(x年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结婚证、户口本、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的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75元,由被告周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