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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清律师
胡水清律师
浙江-金华
主任律师

P2P网贷纠纷,借款人胜诉(第一次起诉)

债权债务2018-08-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网贷公司——红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向被告小王发放借款45万元后,在其反复催讨之下小王至今分文未还为由,于2017年9月将小王诉至法院。诉状在案有《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客户材料提交确认书》一份,《借款承诺书》一份,《客户须知与免责声明》一份。

  被告小王告知胡律师:借款系向其亲戚小丁借得,因为小丁是红利公司当地分公司经理。借款时用的红利公司空白借款合同签订,且借款已经分期还清,是小丁经手。现在起诉原告是总公司。

案件结果

  胡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与委托人反复沟通及网上线下多方调查,最终形成辩护观点: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错误。(即,本次起诉原告没有起诉的资格)经过开庭激烈辩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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