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史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逾期未支付转让款) 主办律师:王永健律师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10日,陈某某与史某某及谢某某签订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陈某某将持有的广州某食品公司43%的股权转让给史某某,转让金额62000元;将持有的广州恒然食品有限公司2%的股杈转让给谢某某,转让金额3000元;史某某、谢某某应在 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三方同意在2011年6月31 日前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 后,因史某某、谢某某不能立即向陈某某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史某某、谢某某另行出具《承诺书》给陈某某,承诺在2011年12月30日前足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陈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承诺书》还给史某某、谢某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陈某某不再承担公司之前和之后的所有债务和经营风险,同时也不再享有公司任何盈利和权益。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退出广州某食品公司,史某某则向陈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三方直至2013年1月19日才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陈某某将原出资45万元的5万元转让给谢某某,转让金5万元,将原出资45万元的40万元转让给史某某,转让金40万元。并以此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庭审中,陈某某就此解释称,陈某某一直催促史某某、谢某某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因史某某、谢某某贷款需广州某食品公司担保,二人才同意办理;至于变更登记中史某某、谢某某各自受让的份额与前述协议不一致,是史某某、谢某某自行协商的意思,并非三方对前述协议的变更。因史某某至今未能支付剩佘股权转让款。陈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陈某某在三方签署该协议后即已退出广州某食品公司,因此史某某即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至于实际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则不构成史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先履行抗辩事由。史某某现仍拖欠42000元股权转让款未付,史某某除继续支付该款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1年12月31 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承办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史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