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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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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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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四员工盗窃公司电缆被判刑

其他2016-10-19|人阅读

监守自盗,四员工盗窃公司电缆被判刑

公司中层串谋下属,勾结外人,里应外合,共同盗窃公司电缆线计20余吨,涉案价值50余万元。朱江律师作为该公司中层领导的辩护人,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由盗窃罪辩为职务侵占罪,并将刑期由15年左右最终争取为7.5年,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及辩护效果。

【案情回放】

毛某某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为公司仪电部长,负责 公司电器部、仪表部、自动控制以及降压站等相关事宜,部门员工100余人。该公司自2007年开始一期项目工程施工,并于20102013年开始后续的 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每一期工程,均使用了大量的工程电缆线,到第三期工程建设时,剩余大批前期工程剩余电缆线,新的电缆线还源源不断的购进。为施工方便,仪电部下辖的降压站保存了大量工程使用剩余电缆和新进电缆。宿迁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7月至201310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哥某某、页某某、未某某、付某某等人,利用该公司降压站内电缆线管理混乱、有监控盲区的漏洞,采取不固定结伙方式,在该降压站内盗窃电缆线作案18起,窃得电 缆线价值人民币516590元。其中,被告人毛某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48846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 人页某某,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毛某某、哥某某、页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律师点评】

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朱江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近亲属委托 后,积极至看守所数十次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控告、申诉及积极沟通案情;联系侦察机关承办警官,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并多次走访被害人单位,实地考察犯罪现场,与被告人的领导、同事、被告单位供应商沟通了解相关事实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积极联系公诉机关,争取第一时间阅卷,与承 办人沟通案情;在公诉阶段,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辩护人的观点、主张,取得承办法官的理解、支持。本案中,辩护人最终将公诉人指控的盗窃罪罪名在审判阶段中成功变更为职务侵占罪,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因素:

1、辩护人深厚的法律素养,对刑法罪名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以及对公平正义信念的执着追求;

2、辩护人对案件整体进程的牢固把握,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深入调查了解,与案件各阶段承办人的积极沟通与交流,并积极争取其理解与支持;

3、辩护人在通过会见、调查、阅卷后,形成了被告人毛某某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同时认识到被告人单位以单位电缆被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也是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办理拘留逮捕,公诉机关延续侦察机关的思路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同样以盗窃罪的罪名开庭审理;

4、庭审是一 场博弈,是一场控辩审三方力量的角力。尽管辩护人很早就与公诉人、主审法官沟通表达了辩护人职务侵占罪的观点,但是他们均坚持盗窃罪的观点。转机出现在第二次庭审,适逢年底,法院要求尽快结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要求涉案电缆线价值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拿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最后三方达成妥 协,被告人放弃鉴定,法庭说服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法庭同意辩护人观点以职务侵占罪审理判决;

5、为达到自己目的,适当交易也是可以的,思想统战工作也很重要,学会施压的同时也要学会配合,见好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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