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仍然要根据具体案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吴某向许某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月息3分,同时陆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后吴某因非法吸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款项到期后经许某追索,吴某及陆某均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许某主张的借款1000万元已经刑事判决书认定属于吴某非法吸收的资金。现许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承担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的偿还责任。
朱江律师点评: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债权人将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担保人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实践上而言,若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债务人的借款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债务人涉嫌犯罪,担保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