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蔡某分两次向胡某借款9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按期偿还本息。胡某索要未果,将蔡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宿城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对蔡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胡某起诉,并将蔡某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侦查机关并案处理。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朱江律师点评:
对于侦察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债权人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案线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