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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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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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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代理二审成功为原告多争取到赔偿款10万余元。

损害赔偿2016-10-19|人阅读

一起交通事故,朱江律师代理二审成功将赔偿标准由本来的农村标准改判为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为原告多争取到赔偿款10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某天,原被告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半挂货车对向行驶在宿迁至泗洪的乡道上,在会车时原告车损人伤,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折及多发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9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按农村标准赔偿11万元。后原告不服找到本律师为其上诉。

二审法院结果:

在中级法院主持下,经朱江律师全力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

朱江律师点评:

看似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包含了很专业的法律知识。

本律师接手此案,对案件做了全面分析提出三个思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农村户籍,从土地上仍能够获得租金收益不妥的。因为上诉人尽管为农村户籍,也能从土地上获得微薄的租金收益,但是上诉人家庭共计五口人,上诉人家庭承包地总计为3亩,自2008年由村集体统一流转给军垦公司耕种,土地租金收益由最初500元每亩每年逐渐上涨到现在的700元每亩每年,上诉人家庭全年土地租金收益近几年来仅有2000元左右,该收益远远满足不了上诉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居住生活消费地点仍为农村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自2005年左右便常年在外贩卖蔬菜,并主要在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农贸市场租赁固定摊位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每月向潘村镇农贸市场经营方缴纳摊位费,至本案事故发生之时已有10余年,上诉人大多是从泗洪县早晨农贸市场和四河当地蔬菜大棚批发蔬菜,偶尔到宿迁华东农业大市场批发蔬菜,且事故发生在上诉人从四河乡庞姓老板蔬菜大棚刚批发完蔬菜贩卖的路上,因此上诉人生活消费的地点主要在城镇;

再次,上诉人自2005年以来,长期在城镇从事蔬菜的批发零售,上诉人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为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年收入为约8万元。同时上诉人在2013年初在泗洪县双沟镇购买了康居示范村房屋并居住。

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观点基本上被法庭采纳。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为原告多争取近10万元的赔偿金,上诉人也是非常的满意。

结语: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关键一点就是赔偿标准问题,城镇还是农村标准,二者的赔偿金额悬殊非常大!对于农村户口争取为城镇标准罪重要的就是围绕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地和生活居住消费地为城镇举证,比如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1年,在城镇工作生活、从事经营活动,农村老家没有承包地为失地农民等方面搜集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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