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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律师
朱江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一起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为委托人成功挽回近150万元损失

损害赔偿2016-11-08|人阅读

一起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为委托人成功挽回近150万元损失

案情简介:

房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前提下,建造了数栋厂房,无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将其中一栋厂房约800平米(该厂房南北用未分割到顶的夹芯板隔墙分割,同时在该厂房西侧连接违章搭建数百平米房屋分割租赁他人使用)北侧出租给韩某生产塑料制品,南侧租赁给曹某做电动车仓库使用,西侧分别为民工宿舍及饭店。2014712日凌晨3点,塑料厂发生火灾并过火烧毁仓库内600余辆电动车、民工宿舍及饭店。该起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为火灾原因系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办案过程:

本律师经过与仓库承租人曹某深入交流,调取消防部门调查勘验笔录、建设部门的建设规划档案,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把握后提出如下代理思路:一、基于对案情的全面把握,律师首先将本案定性为财产侵权案件,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的诉讼思路围绕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举证,按照过错原则归责;

三、具体而言,本案的举证思路如下:

1、针对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围绕起火原因的电气线路举证

2、针对消防部门调查笔录中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对于火势蔓延的原因举证

3、为求诉讼获得理想诉讼效果,将塑料厂、出租方的塑料制品厂及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经其他途径得知涉案厂房已签署拆迁协议,诉讼同时保全房东剩余未领取拆迁款。

法院判决:

1、宿迁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东承担仓库老板全部损失20%的责任,塑料厂老板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房东承担40%责任即55万元,投资人与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塑料厂承担60%责任即90万元。

办案总结

看似一起简单的火灾案件,其实其中蕴含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经过一审、二审,近两年的诉讼周期,通过代理人朱江律师的全力争取取得的非常好的诉讼效果,为委托人挽回近150万元的经济损失,尤其在一审判决严重不符事实,极度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代理人深入研究案情,数次勘察火灾现场及与二审承办法官数次沟通后,二审改判,支持代理人大部分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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