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设备买卖纠纷
申请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温祖发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深圳市南山区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HKD-50.6STGF全封闭自动超声波清洗机(以下简称设备)一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元),约定若设备经调试不符合要求或设备存在潜在的工艺或设计缺陷,申请人有权退货,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退货通知后一周内返还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交付设备,申请人依约定支付被申请人22.5万元。设备交付后,被申请人多次派人调试该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完全达不到《验收大纲》及《技术规格书》等规定的验收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14年9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将整台设备运回整改,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发函提出退货,被申请人拒绝退货。
过程: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申请人了解案情,积极收集证据,并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积极协调和解事宜。
结果达成和解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设备采购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壹拾玖万元至申请人账号。3、被申请人2016年3月15日前将 (简称设备)一台运回,自行承担费用。4、申请人签订本协议后当天撤回仲裁申请。5、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仲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