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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钱威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2015-12-19|人阅读

2013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苏DXXXXX号桑塔纳轿车至常州市武进区滆湖农场河头村委邵家组被告人顾某的葡萄园内盗窃葡萄,被顾某发现。潘某某将窃得的葡萄(共计价值人民币60元)搬上车内发动汽车逃离现场,顾某立即驾车追赶,在武进区滆湖农场河头村大东庄组1号东侧水泥路段,段某某所驾轿车与对方车辆交会时,因道路狭窄无法通行而停车等候,顾某下车至潘某某车头前阻拦并要求其下车,潘某某为抗拒抓捕,驾车将顾某顶翻在地后逃离,造成顾某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顾某之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顾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取得被害人顾某的谅解,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与顾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顾某取得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仲裁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尚未退出的赃款折价款人民币六十元继续予以追缴。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潘某某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无论是从定罪还是量刑上都变重了。加之潘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但辩护人认真分析了该案件,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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