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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灿律师
田灿律师
湖南-益阳
主办律师

身体纠纷案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5-04-08|人阅读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沅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聂XX,男。 委托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调解、和解、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被告聂QQ,男。 委托代理人田灿,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原告聂XX与被告聂QQ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XX负担。 审判员 朱 令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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