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辰英律师
张辰英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

债权债务2015-11-19|人阅读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河北*****有限公司。

住所: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1.44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30日,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借款事项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5日,因原告急需用钱,在和被告协商后,被告承诺七日内退还原告20万元,并就余下10万元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事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20万元借款,经原告李某某多次催促,至起诉之日仍然不予归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河北*****有限公司不返还承诺归还原告20万元借款的行为,已经从行为上表明对其后签订的10万元借款不予返还,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拾万元借款应同时归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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