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辰英律师
张辰英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债务2015-11-19|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并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可以看出:2014年4月30日,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借款事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将30万元打入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的银行账户(***)。2014年7月25日,因原告急需用钱,在和被告协商后,被告承诺7日内退还原告20万元,并就剩下10万元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此外,被告也在庭前调解时对欠款一事予以承认。

上述合同由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签字并盖章,该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因此,被告应于2014年8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

二、因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重新签订合同后,被告应依约在8月2日前退还原告2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不予归还。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按照约定返还20万元借款的行为已经从行动上对其后的10万元未到期债务持不予返还的态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应返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30万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张辰英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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