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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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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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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女孩当天获得自由

刑事辩护2014-12-01|人阅读

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女孩当天获得自由

2013年9月17日,蒋某在珠海市家中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原因是其在珠海市某娱乐城为非法性交易提供管理、登记等工作。蒋某的大哥委托本律师为其妹妹辩护,经过律师的辛苦工作,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对蒋某不批准逮捕,本律师陪同其大哥为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7日,年仅 24岁的蒋某在珠海市家中被斗门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原因是其在珠海市某娱乐城为非法性交易提供管理、登记等工作,得知妹妹被拘留后,其大哥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全程为其妹妹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便前往看守所会见其妹妹,随后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最终经过律师的辛苦工作,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对蒋某不批准逮捕,通知公安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即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律师陪同其大哥办理了交纳3000元保证金的手续后,蒋某被当天从看守所释放。 取保候审申请书 蒋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律师接受本案蒋某大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蒋某并分析卷宗,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蒋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而她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对蒋某采取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蒋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犯罪嫌疑人蒋某去案发的娱乐城工作的动机也是为了暂时打点零工补贴自己的开支和家用,她从2013年7月3日进入该娱乐城打工至案发(2013年9月17日)只有短短的两个多月而已,其父母都是珠海市金湾区的工厂工人,收入微薄,家庭条件不好。犯罪嫌疑人蒋某的行为从主观恶性、行为期限、动机、性质等方面均和长期、固定在此处工作的人员有明显的差异。三、从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四、犯罪嫌疑人蒋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行为的性质,在律师会见时悔恨痛哭,感叹自己一时糊涂做了危害社会的事情,以后无法抬头做人,也让父母家人担惊受怕。其年纪尚小、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害性明显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五、《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一个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蒋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蒋某涉嫌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辩护人相信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取保候审后,她是不会再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根据犯罪嫌疑人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她不属于必须逮捕的被告,如果对其取保候审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犯罪嫌疑人蒋某的大哥在珠海市居住和工作,可以由他来担任犯罪嫌疑人蒋某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对蒋某不予批准逮捕。此 致 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 辩护律师: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永红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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