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贾某驾驶冀××号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相接触,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贾某负全责。伤者索赔26000余元,在律师帮助下最终获赔22000余元,司机零赔付。
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日之前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6991.38元、误工费9184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830元,共计22105.38元;
二、被告贾某于×日之前赔偿原告杨某评估费110元、交通费25元,共计135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原告杨某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详细列明了各项费用的主张依据,最终为委托人高效争取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