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林是某小区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负责与另外2名保安,轮班负责该小区保安工作。入职4个月后,小林认为,星期六、星期天是法定的休息日,自己从未休息过,公司未向其支付星期六、星期日的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的,故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星期六、星期天的加班费。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驳回了小林的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目前国家对星期六、星期日是否为公司的休息日,并未做强制性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由此可见,星期六、星期日只是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法定休息日,而公司等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休息日不是必须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
本案中,小林认定星期六、星期日系法定的休息日,缺乏法律根据,故此,其仲裁请求最终未能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