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嫁给某村村民周某不久,周某家的房屋被拆迁,孙某系被安置人之一,周某的父亲领取了全部拆迁安置款项,周家得安置房一套。后,孙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女儿由孙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孙某起诉,主张对前述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诉讼中,周某以离婚时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而且,孙某现正从其所在单位承租一套公房,故此,不同意孙某诉讼请求。经查,孙某从其单位承租的公房为单位宿舍,面积很小。
案件结果
孙某的诉请被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孙某是否有权对上述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观察:
首先,孙某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其享有被安置人的权益,涉案房屋系安置房,故此,孙某作为被安置人之一,理应享有对该房的居住权。
其次,孙某从其单位承租公房,并非剥夺、损害孙某被安置人权利的法定理由。
第三,孙某承租的单位宿舍面积很小,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随孙某共同生活,母女两人人均居住面积更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保障指标。
故此,孙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