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倩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倩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人事主管带着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通知,找到小倩,要求小倩签署,小倩为保住这份工作,只好在通知上签字。在前述延长的一个月试用期内,公司觉得小倩的能力有问题,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小倩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倩不服签署解除合同通知,向律师求助。
指导协商
在律师指导和帮助下,小倩与公司进行了协商,公司同意向小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倩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再将小倩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答案是否定的。
现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与小倩最初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如果认为小倩能力有问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小倩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并未行使在该试用期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此,在第一个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已丧失以小倩试用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第一个试用期结束后,公司通过让小倩签署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的方式增加的一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对小倩的第二次试用,该做法明显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悖,损害了小倩的劳动权益,公司向小倩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小倩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此,公司应依法向小倩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