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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燕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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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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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合同纠纷2015-01-12|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

被告:地产集团XX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XXX元;

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XXXX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XXX商品房,合同总价款XXX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XXXXXXX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在《补充协议》第五条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办妥产权登记,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告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在该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定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相应国家标准的确定交房条件。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商品房,并没有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甚至直到20137月,该商品房所在住宅楼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另至今被告还没有为原告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违约金、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合计XXXX元。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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