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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燕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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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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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智某某委托找工作不当得利案

合同纠纷2015-01-12|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

被告:智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办理工作所支付的人民币本金XXX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执行完毕止(利息暂计算至XXXXXXXX日,为XXX),共计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为谋得一份稳定安逸的工作,原告多次参加招聘、考试都无功而返。XXXX年初原告父亲经好友XXXX联系到被告。被告表示,可办理XXXX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需XXX万,户口、保险等问题都能一并解决,否则全额退还找工作的一切费用。在被告的郑重承诺下,XXXXXXX,原告及家人将多方借款筹措的的XXXX万元通过XXXX转交给被告。

XXXXXXXX,满心欢喜的原告拿到合同时方才发现,XXX公司与自己签订的是农民轮换工合同,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行解除。这与当时被告承诺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着天壤之别。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被告返还办理工作的XXX万元。此时被告又再次向原告承诺,XXXXX月就一定能将原告的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原告再等等,并且被告于XXXXXXXX日向原告出具了如在XXXXX月办不妥就退还费用的承诺书。然而XXXXX月后,被告不仅未将原告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一直不愿向原告作出合理解释。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推辞,不肯露面。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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