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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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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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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至脑干出血一例

其它2019-01-21|人阅读

一医疗纠纷案例第二次开庭前,合议庭一陪审员主动向我索要联系电话。判决生效后,该合议庭陪审员主动联系我说有一医疗纠纷案子需要到我办公室咨询。

其爱人59岁,于2014年9月7日因“间断呕吐1月,加重1天”入住某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消化内科。查血尿素66.34mmol/L、肌酐1304.50umol/L、尿酸770.30umol/L、PT 12.5S,诊断为: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 CKD5期。9月8日呕吐物为淡红色血水,同天予以血液透析治疗,9月9日再次透析时突发昏迷,急诊头颅CT检查为脑干出血(下图所示),转NICU抢救无效于10月3日死亡。

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开过几次庭,现处于对外委托鉴定阶段。该陪审员对其代理人的法庭表现很不满意,且认为律师很多观点不符合医学常识,因为其自己已经查阅大量医学书籍。

笔者反对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更反对评价其他律师承办的案子。所以,好言相劝,配合其律师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大概一个月后,该陪审员又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展示其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书,强烈要求办理委托手术。

接受委托后,第一要务就是改变其观点:1)患者当时没有尸体解剖,所以只有认可医院对死亡原因的临床诊断、脑干出血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否则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2)对病历中一些记载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只能认定为病历书写瑕疵,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根据谁提出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原告方必须对此举证,否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以上达成共识后,认真阅读病历资料,发现医方的主要过错为: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学分册》的相关规定,医院在患者有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的基础上选择肝素透析治疗违反医疗原则,而应当选择无肝素透析,与脑干出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持我方观点,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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