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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首例软件著作权不起诉案件

著作权法2015-08-20|人阅读

导读:2015年首例不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花落长昊之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这个名字再次出现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2015年首例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书上。这一次,不仅是因为司法的善良和公正、权利的谦抑和自律,也因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充分的信任,更因为我们都信仰法律。

  突遭横祸度春节

  2008年10月28月,龙某、吴某香两夫妇在深圳龙岗区设立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检机。在经历了前几年平稳的发展期之后,龙、吴两夫妻于2013年六月份从王某处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准备生产安检机为公司谋取进一步发展。此款检测软件符合了龙某所要生产的三个型号安检机,随后将其中一款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于2014年3月10日取得著作权)。一切就绪后,位于龙岗区的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多种型号的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到国内多个地方,业绩不俗。

  2014年11月5日上午,CYL一如往常运作,平南派出所民警来到了CYL进行搜查,收缴CYL的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和提取了生产车间的安检机执行软件。正当CYL上下一头雾水之时,龙某和吴某香作为CYL实际经营人被拘留后才知道,受害单位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控告CYL从2014年3月份至案发时一直侵犯著作权生产安检机。

  2015年1月16日龙、吴两夫妇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随后2月15日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一纸逮捕通知书落到了正在热闹筹备过春节的龙某家人手中,所幸吴某香被逮捕不久就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家里顶梁柱的倒塌,让吴某香无法面对家中的古稀老人和年幼孩儿,龙某在看守所里度过了这辈子最难过的春节。

  豁然开朗终委托

  吴某香与龙某之妹两人整个春节都在不断上网了解软件著作权的相关内容,虽然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但都无奈的发现其所委托的律师对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丈夫遥遥无期的被关押,案件陷入僵局,让吴某香下定决心:必须找一个专业代理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辩护!

  春节刚过没多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律师便与吴某香等人见面,在听了详细的案情之后,凭借多年的经验已经心里有数。邱戈龙律师深知吴某香此时焦灼的心情,无论受托与否都对案情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意见,力求能为吴某香缓解些许的焦虑。

  在询问了整个案件的细节法律问题之后,邱戈龙律师的解答终于让吴某香豁然开朗:CYL的经营行为要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尚且过早!根据邱戈龙律师的专业分析,吴某香与龙某之妹两人当即便决定委托长昊律所为CYL辩护。

  一退再延终获释

  受托之后,长昊律所便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分析著作权权属,进行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工作。案件在经历了多方的取证,向当初购买软件的王某详细交谈发现之后,龙某在购买时查看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反复确认该软件是由王某开发。这就证明了龙某的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在向有关机关提交了相关文件后,案件出现了决定性的转折点。

  在经历取保失败后,辩护方和龙某家人都没有放弃,积极取证,不断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文件。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25日第一次将案卷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历一个月之后的补查重报,检察院历时三个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仍未有定论。

  2015年8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了对龙某、吴某香不起诉的决定。

  当天,在律师的陪伴下,吴某香和龙某家人领取不起诉决定书之后便直奔看守所,泪流满面、心情激动地迎接龙某回家。

  结语

  物欲横流的现今社会还有一样东西值得我们去信仰:那便是法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因为他是社会的标尺!法律跟我们息息相关,从未远离。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法律能给予我们正义、秩序、自由和福利。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用法律赋予的力量为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在面对因法律程序引发的不公时,更应该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相关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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