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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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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代理牛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劳动争议2021-04-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平头工。申请人基本工资3500元,另有全勤奖、补助、绩效奖金等。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上班12个小时,从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中间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八小时,每天加班的时间未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节假日加班,也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缴。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因裁员让申请人去别的单位工作,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52420.5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24.35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牛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39392.6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478元,二项合计4977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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