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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公司违法降职降薪 劳动者获赔偿

劳动争议2023-02-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4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申请人晋升为主管岗位。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工作内容为管理,乙方工作地点为河南。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工作岗位调整通知》,在未和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岗位由XX业务部主管岗位调整为信阳片区XX业务部仓管岗位,薪酬参照调整后岗位标准执行,调整原因为:本年度行政扣分已达8分,周期内暂无网点负责人竞聘资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降低了申请人岗位等级,并降低了薪酬待遇,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实质变更,应当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根据XXX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总则规定:对员工的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以公历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第四部分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直接责任处罚和管理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给予降级/降薪处理,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恢复原有职位/级别或薪资水平。申请人的扣分尚未达到10分,且计分周期未满一年,被申请人在没有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工作期间,申请人有1天年休假未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705.73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191元。

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未休假工资共计4万元;

3、双方因此次劳动合同纠纷已全部了结。

王律师点评:

本案因劳动者遭遇不公平降职降薪而产生纠纷,律师依法提起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过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4万元的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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