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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
河南-信阳
主办律师

王孝顺律师代理董某起诉路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22-11-22|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被告称要开办足疗店让原告入股,原告考虑到双方关系较好,故和被告及另外两名合伙人一起出资开办信阳市平桥区XX足浴店,原告共支付给被告8万元,其中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付现金6万元。后来原告发现其他合伙人并未出资,原告感觉被欺骗,故和被告协商退股事宜,被告同意返还全部入股本金。

2021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董XX入股本金捌万元整(人民币:80000)。欠款人: 路XX(身份证号:4115XXXXXX) 2021年7月15日”。同时被告还列明还款计划: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分10个月还清(在中间不产生任何利息的前提下),欠款还清,对方董XX归还欠条或当面撕(消)毁欠条”,原告和被告共同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确认。欠条出具后,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36000元,剩余440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被告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XX 欠款 44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4000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50 元,由被告路XX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开庭时,对方以各种理由不承认欠款,最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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