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等十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望城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共计3000万元,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该十二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归还借款。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后,经律师的努力,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后通过执行程序,为小额贷款公司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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