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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慧律师
匡慧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借款未约定利息,判决支持了合理的利息

债权债务2015-03-19|人阅读

李某某向周某某借款78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未在借条上载明。债务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不再偿还。接受周某某的委托后,根据周某某提供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48万元,并将李某某的前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后,被告举证证明其已还款84万元。为此,律师积极帮助债权人收集双方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并向法院阐述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后法院认定双方实际约定了利息,并判决债务人与前妻共同向债权人支付本金2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现该案已执行终结,债权人共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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