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钱多多提交的信用卡账单仅能显示信用卡消费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花某为信用卡的使用人;被告花某在借款期间内陆续向原告转款20多万(实际该部分资金为被告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分期账单金额,被告将该部分资金转给原告,后由原告来偿还自己的信用卡账单),被告的还款流水多于原告钱某出借的资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原告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本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我向原告分析了二审庭审中,我方需证明的最重的两个事实:一是举证证明信用卡由被告直接使用;二是证明被告向其转款的20多万不是偿还的借款本金而是偿还的信用卡账单。 二审庭审中,我从以下角度论证了被告花不还使用钱某信用卡的事实。 1、被告花不还向原告出具的《借款证明》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出借方式包括使用原告及配偶名下的信用卡。 2、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中,多次提到被告偿还原告及配偶信用卡的事实。 3、被告与原告配偶的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使用原告及配偶信用卡的事实。 4、被告花不还提供的银行还款流水与原告名下信用卡账单的还款日期、金额相对应且被告在证据目录中明确记载为偿还原告的信用卡。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支持了原告的上诉主张。(以上案例来自真实案例改编,案例中的人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