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被告积极应诉使其免于承担25亿债务!

债权债务2021-02-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6日,前述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一(甲方)“某市道路开发中心”签署了(定)农信借社团字[2009]第X号《XX联社社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5亿元,用于项目公路的建设;借款期限17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当期基准利率;甲方未按合同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应择重计收罚息和复利;按季结息,先本后息,利随本清;甲方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和法定义务,乙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五承担25亿贷款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

2008年6月18日,某省交通运输部门(被告五)《关于项目公路资本金的承诺函》承诺,资本金的一半由其负责筹措解决,另一半由某市人民政府筹集解决。2008年12月30日,某省发改委《关于XX市至XX高速公路X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该项目为政府还贷公路,同时批复:“工程总投资约77.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5%,由你市负责筹措,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2009年6月22日,某省发改委对某省交通运输部门《关于XX市至XX高速公路XX段初步设计的批复》载明:“项目资本金304746.84万元,省交通厅(被告五)筹措122150万元,XX市筹措182596.84万元,其余565958.42万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原告以某省交通运输厅(被告五)明知项目建设借用大量银行贷款,需要项目业主以公路收费偿还,但公路建成将近通车时,却批准成立下属单位XX管理处来收取车辆通行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其作为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偿还贷款等要求被告五对25亿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在2016年5月份左右接受了被告五某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案卷资料并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反驳证据并在庭审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被告五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依据被告五出具的《关于项目公路资本金的承诺函》请求被告五承担清偿责任明显不能成立。该承诺函的对象是某省发改委,并非给原告的承诺。原告将被告五负责筹措解决理解为一种出资义务明显错误,而且被告五已经充分完成了筹措资本金的义务。

资本金来源有三部分:一是省级财政直接拨付,二是财政补贴,三是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这三部分共计3370532896.64元,已经远远超过了筹措范围。二、原告主张被告五批准XX管理处享有《收费许可证》,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被告五作为行政机关,系履行行政职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如对此存在异议,可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主张被告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无双方的约定,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五的诉讼请求。

办案感悟

民事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维护,在我们作为被告时也应该积极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的合理抗辩并及时提交反驳的证据。如果作为被告不及时参加庭审就属于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很有可能就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证实被告积极参加庭审,提出自己合理的抗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免于承担了巨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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