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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律师
林湘律师
湖南-永州
副主任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事2022-01-27|人阅读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1日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原某某银行合同职工,因拖欠他人数额巨大的债务无法偿还,遂以能够承包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的装修改建工程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要被害人杨某某先帮其归还部分赌债,承诺其借款从以后的装修工程利润中扣除。2015年12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在娱乐城附近拿10万元现金帮刘某某归还赌债,被告人刘某某写了一张13万元(含之前借款3万元)的借条给杨某某。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所在单位某某银行需购酒为名,要被害人杨某某在零陵区某某酒店为其购买10件湘窖酒支付共计17280元,承诺到单位报帐后归还,但被告人刘某某将酒款2.1万元从某某银行报帐支取后并未归还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夫妇经多方了解,某某银行装修工程从未承诺私自发包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承诺在规定日期内归还余下欠款,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夫妇出具谅解书,截至2017年10月8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已归还672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借条、协议、工程图纸、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尹某某、郑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无偿还能力,虚构能承包单位装修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1728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了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邓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石峰

人民陪审员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陈家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顺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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