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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过失理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运用

损害赔偿2015-05-05|人阅读
随着各种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驾驶员(雇员)是否应当与车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成为了争论的焦点,而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是争论问题的实质。 杨某雇请的驾驶员叶某驾驶出租车从龙马潭区驶往江城方向,当车行至沱一桥路段时,将正在从事清洁工作的罗某撞伤,叶某随后将罗某装上车,拉至沱二桥附近抛弃后驾车逃逸,罗某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9天,产生医疗费用17577.2元。公安机关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叶某驾车忽视对路面情况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不负事故责任。罗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城宾馆有限公司(车主杨某的车辆挂靠该公司)、被告叶某、被告杨某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务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80412.22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罗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原告罗某上肢、下肢均丧失部分功能,其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审理中同时查明:被告酒城宾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罗某在诉讼中将要求赔偿的金额变更为81772.48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受伤系因被告的过错所致,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应由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酒城宾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叶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保险人即被告酒城宾馆有限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第三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1、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损失共计69402.8元,同时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327.2元。2、被告酒城宾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叶某和第三人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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