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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明律师
张学明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敲诈勒索罪二审减刑

刑事辩护2015-05-06|人阅读

敲诈勒索罪二审减刑

案号

2013)亳刑终字00206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因土地承包纠纷和砖瓦厂承包人江某发生纠纷,李某某以砖瓦厂承包人破坏耕地为由,多次要求其对购买的土地进行补偿,期间不停上访胁迫地方领导和砖瓦厂承包人江某让步。201210月,经乡村两级领导调解,江某补偿李某某土地款40000元。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款项后,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审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4年。

判决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某某敲诈勒索案二审阶段辩护,二审将刑期改判为两年半。

律师点评

该案件中,经过地方政府协调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一方给与另一方赔偿,能否构成敲诈勒索是辩论的焦点。二审法院没有完全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法原则进行判决,但是基本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根据疑罪从轻这一司法实践,减刑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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