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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信律师
朱守信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依法诉讼获法院支持

债权债务2016-10-25|人阅读
一、案情梗概: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F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F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F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F开发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继续由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F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F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两份合同均约定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1月,收取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被告系F小区业主,按约定应当向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从13年1月1日至16年1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故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二、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支持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案例点评: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与F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P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F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关于原告要求给付物业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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