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祚芬律师
刘祚芬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告篇)

其他2015-08-31|人阅读

前几日到吉安市泰和县作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被告代理人应诉,被告临近开庭时仍心神不宁,一再嘱咐让我们律师要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减轻己方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对交警大队认定的责任承担存有异议,另一方面则因为经济条件有限,若承受太大赔偿责任很可能使得家庭经济周转困难,我们只能首先在言语上尽量安抚,但心里头其实卯足了劲,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既然已经建立了委托关系,自然应该充分发挥律师思维中的客观性和逻辑性要求,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从事故责任划分和双方过错方面早已形成了律师独有的对策。但实质上,原告既然决定了起诉,很可能已经聘请了或者已经咨询过律师,要从对方律师提供的证据上寻找瑕疵并提出破阵技法,作为被告一方,要取得出其不意的庭审效果,其难度之大自不言自明。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有条不紊又针锋相对地进行着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我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在陈述完答辩意见后,接着针对对方心理上对我方答辩意见思考的时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针见血地发表质证意见,如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提出原告超速并试图超车的重大过错,鉴定报告未提供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证明。在法庭辩论当中,主要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据理力争,其实在一场官司中,没有绝对胜出一边倒的断言,影响庭审的还有双方的证据,以及切中要害的辩论意见,并最终影响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此才是完整的一套诉讼程序,也正是律师价值所在。

在法庭最后陈述总结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其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立场已经为我方的一连串的质证、辩论意见有所动摇,便毫不犹豫地答应调解,被告也同意。在原告提出减少3000元赔偿款时,我并未多言其他,任由原告陈述自己的苦情,在对方倾诉完之后,我示意当事人表面立场,然后由我作为第三人的身份讲述被告家庭条件的困难,以及调解结案的迅速便捷,对双方的日常工作生活都减轻了负担,原告早已经妥协,试探地提出减少4000,最终,在我方发表对案情的理解和把握之后,双方最终调解成功,并相应减轻了被告接近9000元的赔偿,案件顺利地在律师手上了结,当事人同时也赋予了我方律师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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