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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律师
王鑫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单位随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付出代价。

劳动工伤2017-02-21|人阅读

案情:A某与B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工作内容为行政类,A某的实际工作内容是在实验室内做数据检测工作。2015年11月,A某将怀孕的消息告诉B公司。B公司在明知A某怀孕的情况下要求A某加班,并以锁住办公室门、更改电脑密码、将A某从微信工作群移除的方式阻碍A某工作。后A某感觉身体不适,2015年12月9日到医院产检时,医生告知需要休息,故12月10日,A某便向B公司请假。后2016年1月6日,A某向B公司请假,B公司不批准并让A某主动请辞,A某不同意,但因身体不适明显,遵照医嘱,仍坚持请假休息至2016年6月20日生产之时。产后A某一直在家休产假,并与B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此事,B公司一直无回应。并不再向A某发放工资,且暂停缴纳A某的社会保险。

办案经过:单位不得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本案中,A某怀孕后,B公司就以各种方式阻碍A某工作、要求A某主动请辞、停发工资、暂定缴纳社保等一系列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并不能完全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A某找到我们之后,经过我们的判断决定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积极与B公司调解。因为A某的主要目的只是拿到赔偿金,而B公司也不愿意因为这次的事件影响到公司名誉。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单位愿意调解并支付A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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