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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律师
刘锐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冲动的惩罚,招来牢狱之灾

刑事辩护2015-06-16|人阅读

冲动的惩罚,招来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李某某,94年出生,武汉人,出租车司机,201312月底一天,李某某因车辆行驶问题,与另一出租车司机赵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遂李某某邀约家属若干人过来讨说法,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双方均有不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构成轻微伤,赵某某构成轻伤(一级)。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武汉第四看守所。

受托经过:经李某某父亲委托,我依法担任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事发经过,事发原因及双方矛盾的争议焦点,向李某某提供法律咨询,讲解案件的利害关系,及告知他享有的相关权利,并及时向办公机关递交委托手续,提交取保候审手续。

分析案情:本案是一起典型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双方之前并无矛盾,因李某某言语不当,李某某用拳挥打赵某某,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但受害人赵某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因此,耐心做李某某家属工作,积极与赵某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差距太大,未达成一致协议。为保障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建议家属维权,李某某构成轻微伤,也同样可以追究赵某某的法律责任,最终,赵某某也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经过多次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定李某某多项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开庭审理:经过长达半年多精心准备,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询问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判处李某某管制一年。

办案心得:1.首先确定本案事实部分是否有争议,李某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案情的情节,事发经过,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2、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及事实无可争议,那么确定量刑中确定法定的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下:

a.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理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被害人赵某某存在严重过错,理应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C.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无不良社会记录、属于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d.被告人李某某自始至终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6.《湖北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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