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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律师
刘锐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人体带毒,走上不归路

刑事辩护2015-06-16|人阅读

人体带毒,走上不归路

基本案情:孙某某,辽宁籍,2014年在网上认识一个朋友,邀约其前往广西一同做生意,称一个星期就可以赚几万。债务缠身的孙某某,并没有考虑这么多,一想到赚钱这么快就答应。他没想到的事这是毒枭给他设计的一个套,按照网上朋友指示,前往预约地点。最终他因涉嫌运输毒品一公斤,被武汉天河机场警方抓获。

受托过程:经孙某某妻子委托,依法担任涉嫌运输毒品罪孙某某的辩护律师,前往武昌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询问案件事实经过,讲解法律利害关系,孙某某如实向我讲述整个事发经过,并称自己被骗、被胁迫运输毒品,经过长达三个多小时会见,结合他的讲述,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的刑罚,孙某某顿时哭了,不致自己是在犯罪,而且是这么危害的罪,后悔不已,希望我帮他争取少坐几年牢。

分析案情:事后,经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耐心咨询,逐渐取得他的信任,事实经过细节更多透露出来。我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递交手续,提出法律意见,调查取证。初次之外,及时向检察院调取整个案卷材料,仔细阅卷每一个细节,关键点,对案件有了初步的想法及相应策略,并与孙某某及妻子反复沟通,最终确定罪轻辩护。

开庭辩护:经过几个月的辛勤工作,开庭中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合理化、法定化的从轻处罚意见,申请法院调取孙某某有利的两份关键证据,孙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律师心得:办好一件刑事案件,需要辩护律师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不厌其烦,仔细研读案件卷中材料,学会发现案件的疑点,比如:本案中对毒品鉴定的时间就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等等问题,最终与当事人及家属确定辩护策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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