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无效,应返还本金
【案情简介】
A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4年7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300万元,用途备注为“借款”,利率为每月1.5%。A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归还B公司300万元,剩余500万至今未还。
【律师意见】 从B公司提供的2013年11月14日、2014年7月7日的汇款凭证来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共计800万元的借款关系。因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A公司基于此无效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虽然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及计算方式做了约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该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鉴于A公司已归还300万元,现A公司还应返还余额50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然公司相互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