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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张燕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其他2015-06-25|人阅读

2014251930分,卢某驾驶轿车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因驾驶操作不当撞到正在行走的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和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至某医院进行救治,共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2014929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受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期限作出鉴定意见:陈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膝关节外伤,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陈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该车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不计免赔条款。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因陈某与陆某及保险公司之间达不成赔偿协议,遂诉至法院。

陈某的各项损失具体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结合病史材料依凭证计算为3万余元。二、残疾赔偿金,根据程某的年龄结合伤残等级酌定为9万余元。三、误工费,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月计算。四、对于营养费、护理费分别按30/天及40/天计算。五、交通费和衣物损失,依凭证确定。六、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凭证确定。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八、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据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卢某应对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平安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卢某按责承担。故判决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万余元。余款由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各赔付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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